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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年8月22日 星期四

「吸毒」

「吸毒」。

「毒」是什麼?有害身體是毒。那吸煙會得肺癌,吃檳榔會得口腔癌,喝酒會得肝癌,吃麥當勞會肥死。那這些不都是毒嗎?有人會說,那是各人造業各人擔的問題,不是「毒」。

把藥物打進身體裡,吃進身體裡,也是各人造業,但為什麼是「吸毒」?這些人的「危害」只僅止他一身,比起二手煙輕微的太多了。⋯⋯

有人說,很多人偷拐搶騙是因為他們「吸毒」。其實那是「毒品」很貴、很難取得,為了解癮,才要偷拐搶騙。如果買「毒品」跟買酒一樣簡單、廉價,誰還要偷拐搶騙?

美國1920年代的禁酒令,酒成了「毒品」,賣私酒造就出最龐大的犯罪集團,偷拐搶騙,通通都是為了酒。後來禁酒令結束,犯罪集團沒戲唱,就又回到傳統的包娼包賭去了。

鴉片、嗎啡在古早都是藥物,可以減輕疾病的疼痛,但因為某些人濫用,某些國家禁止,所以成了「毒品」。據說慈禧太后有很重的鴉片癮,但她掌控大清朝四十年;樊增祥也愛吸鴉片,但他寫了上萬首詩

又有人說,「吸毒」的人會精神恍惚錯亂,對社會有害。但是,喝酒醉的也一樣不是嗎?政府可以說「喝酒不開車」,為什麼不能規範「吸毒不出門」呢?

「吸毒」只是一種對藥物濫用的污名化,如果等量齊觀,酗酒、煙癮、每天兩包檳榔,全都是濫用。為什麼「毒蟲」要被判刑,酒鬼、煙鬼、檳榔嘴就不要被判刑?

我支持把酗酒、煙癮、吃檳榔全部視為犯罪,因為這些都是危害自身的行為,甚至會導致罹病,浪費社會資源。如果你認為我的想法太誇張,那就請對藥物濫用者好一點,他們並沒有礙到誰。
 
2012.7.26于facebook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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